PPP項目未過審不得開建 重大事項應政府研究認可
北京日報 2019/07/03
7月1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關于依法依規(guī)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根據(jù)通知,相關部門將全面、深入開展PPP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可行性論證和審查。
通知要求,PPP項目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公眾利益保障,其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項應由政府研究認可。按照國務院要求,所有擬采用PPP模式的項目,均要開展可行性論證。通過可行性論證審查的項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設實施。
同時,PPP項目可行性論證既要從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規(guī)劃要求、技術和經(jīng)濟可行性、環(huán)境影響、投融資方案、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質量等方面,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分析和論證,也要從政府投資必要性、政府投資方式比選、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運營效率、風險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
實行審批制管理的PPP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展PPP實施方案審查、社會資本遴選等后續(xù)工作。實行核準制的PPP項目,應在核準的同時或單獨開展可行性論證和審查。實行備案制的PPP項目,應單獨開展可行性論證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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