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積金新政 借款人可申請擔保方式變更
太原新聞網(wǎng) 2020/10/21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一項便民政策,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因抵(質(zhì))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變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可以申請辦理擔保方式變更。
近年來,一部分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因保證人不能履行擔保義務或發(fā)生房屋拆遷等情況,存在變更擔保方式的需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以群眾需求為中心的要求對此項工作進行了一定時間的試點,目前已經(jīng)掌握了一定的辦理經(jīng)驗,同時,住建部發(fā)布的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規(guī)范》(GB/T51267-2017)也為其提供了辦理依據(jù)。為了貫徹落實住建部《規(guī)范》精神,方便借款人辦理擔保方式變更相關業(yè)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出臺《關于辦理變更擔保方式相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因抵(質(zhì))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變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可向原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承貸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借款人申請變更擔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應長于剩余貸款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我市具有不動產(chǎn)登記證或房屋產(chǎn)權證的房產(chǎn)。所有權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此項新政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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